显示标签为“犯罪动机”的博文。显示所有博文
显示标签为“犯罪动机”的博文。显示所有博文

2011年4月19日

精神病鉴定

前一段接手的一个案子,就是说过查不清犯罪动机的那个,退补了,退补原因是要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昨天侦查单位来电话,说是和鉴定机关联系了,可以做有无精神病的鉴定,但对于提出的“实施危害行为时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和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之间的关系,以及有无刑事责任能力?”这些不能鉴定。我问为什么,侦查机关也搞不懂,我说你找到两高三部的《关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给他看第三章第九条第一款,虽然是20多年前东西了,但还有效。我说对方觉得如果说我们提供的资料不够翔实,我们可以补充侦查,但不能否定我们的鉴定要求,因为你只做出有没有精神病而不告诉我们案发时他的精神状态和刑事责任能力,我们还找你做鉴定干吗?你吃这碗饭就得负这个责任,再说了,鉴定结果举不举证采不采信还有检法呢。
《关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
  第三章 鉴定内容
  第九条 刑事案件中,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包括:
(一)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种精神疾病,实施危害行为时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和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之间的关系,以及有无刑事责任能力。
(二)确定被鉴定人在诉讼过程中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诉讼能力。
(三)确定被鉴定人在服刑期间的精神状态以及对应当采取的法律措施的建议。

2011年2月22日

主观方面与犯罪动机

犯罪主观方面,亦称犯罪主观要件或者罪过,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而犯罪动机则指指刺激、促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或思想活动。

在司法实践当中,犯罪的主观方面是必须查实的,这涉及到最与非罪的问题,古今中外概莫能外。而对于犯罪动机,则有不同的规定,大部分成文法的国家,在立法和司法实践当中把犯罪动机最为次要一级的东西规定,其主要作用是用来衡量犯罪的恶性和罪犯的刑罚裁量,在判例法的国家,实行陪审团制度,不少陪审团成员把犯罪动机看得很重要,动机的善恶程度,很大程度地影响了陪审团的裁决。在我国,犯罪动机不属于犯罪构成的要件,而属于酌定量刑情节。实践中,虽说犯罪动机不影响定罪,但大部分案件的犯罪动机是很好查实的,不过也有例外,这个例外今天偏偏发生在我们这个一年办不了几十起案件,案件种类还非常单一的“农村检察院”了。

昨天去监狱审查一起故意伤害案,罪犯甲在生产车间用剪刀将罪犯乙刺成重伤,案情简单,证据充分,嫌疑人供认不讳,只是当讯问他为什么要伤人时,他说:“不知道。当时不知道咋回事,起来拿起剪刀就扎了他,扎完了也不知道自己为什么要这么做。”二人平时没矛盾,关系一般,当时也没什么起因,被害人也不清楚为什么被打,犯罪动机一时无法查清。嫌疑人精神正常,我也不信什么鬼神狐仙什么的,嫌疑人否认有人指使,真是迷惑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