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11日

Suspect or Arguido? “嫌犯”在英葡双语中的不同表述

在英文中,嫌犯或者嫌疑人通常用Suspect来表述, 所谓英文中的嫌犯乃涉嫌作出犯罪的身份确定的人士 a known person suspected of committing a crime, Suspect 有别于 Perpetrator 罪犯,事实实施犯罪的人 the person who actually committed the crime.
  嫌犯与罪犯不难区别,但实际表达时却频频出错 譬如说”证人关于嫌犯的描述 a witness description of the suspect" 而通常证人所描述的都是关于实施犯罪者也就是罪犯的映像,这里应该指罪犯而非嫌犯。再比如"警察在搜索嫌犯 the police are looking for the suspect". 警察可能在搜索嫌犯,但其真正寻觅的还是那个始作俑者的罪犯,嫌犯或可子虚乌有而罪犯则确有其人。所以这里Suspect实际指的还是罪犯。 为了避免两者用法的诸多混淆,英文有时用 Person of interest 以替换Suspect 指代嫌疑人。
  在葡国法律里嫌犯,嫌疑人和涉嫌人的区分至关重要,再不可一律用Suspeito (英suspect)作统称。葡国法中称嫌犯为arguido, 英译为 formal suspect, 从字面译法不难推及其含义,arguido 虽与suspect 一样同属涉嫌犯案尚未获定罪之人士,但于后者相比 arguido 享有更多的诉讼权利,比如在警察部门接受询问时可以请律师为其辩护,庭审时可以拒绝回答法官除身份和居所外的所有问题,任何可能对其不利的证据都必须向其出示等等。因此根据葡国刑事法律规定,嫌疑人Suspect一旦被捕,尤其在现行犯的状况下,可以立即向警方申请成为嫌犯 arguido, 警方亦负有义务告知其作为嫌犯的权利和义务。进入刑事诉讼阶段,嫌犯的利益便纳入法律的保护之下。
  当然,任何一个法律的构想其初衷和实践总会相去甚远。实际上警察在抓捕审讯的犯人过程中总是会想方设法规避法律所设置的种种”不便”. 毕竟一旦嫌疑人成了嫌犯,审讯过程便会磕磕绊绊,如履薄冰,难以顺畅。而所谓嫌疑人们,大多数法律觉悟不高,尚且不知有法,更不用奢谈如何利用程序之盾捍卫自己作为诉讼主体的权利。
  于是你不问,我不说,一个美好的,公正的,以保护嫌犯法律地位为主旨的诉讼制度便可以形同虚设。

1 评论:

oldcheetah 说...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尤其是细节,但细节往往很重要又常常被忽略,就在经意和不经意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