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庆打黑的事,在报纸上看到这样的新闻:加入打黑战役中的,还有不远千里来到重庆帮助打黑的辽宁律师王蕴采。王蕴采是重庆市公安局长、打黑中坚人物王立军的老朋友。2003年前后辽宁打黑时,王立军邀请她进驻专案组。今年8月,她和其他几位律师来到重庆,再次为王立军打黑参谋。11月23日,重庆市打黑专案组的法律顾问王蕴采告诉记者,这些公安局聘请的律师,和警察、检察官一样,吃住都在专案组。王蕴采说,每天也看案卷到十一二点,“和辩护律师不同,我们主要是为案件侦破质量把关”。律师进入专案组为打黑侦查献策,为王立军在辽宁打黑时首创,这次被复制到重庆打黑上。王蕴采说,律师的加入,能为侦查机关提供明确的侦查方向,避免浪费司法资源。
不知道这个报道是不是真的,但我觉得,这是违背法律的,“为案件质量把关,提供明确的侦查方向”,这些,是谁的职责?检察院的侦查监督处是干什么吃的?
警察、检察官、法官、律师各负其责,是法律有明文规定的吧?警察聘请律师帮助案件把关,指导侦查方向,天下奇闻。打黑,重任,采取一些必要的特殊手段是必要的,但一切是不是要基于遵守法律的前提?多年来一再强调实体法程序法并重,执法者更要守法,在打黑这个敏感的事情上,我们更有必要依法行事,严格执法。
也不知道相应的检察机关怎么会同意这种做法,难道打黑指挥部的决定就没人可以质疑么?检察机关的权力谁来维护?侦查监督权就这么轻易的放弃?
这不是一般的新探索、新举措的问题,是涉及到法律的严肃性的问题。还有很多人为此叫好,说是一种突破,对提高执法水平有帮助,我真不明白他们怎么想的。指导侦查或者说引导侦查一直以来争议不少,实际上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处多年来一直在做这个工作,这也是和世界其他国家接轨的,也是目前法律基本认可的,不管怎么讲,这个权力,决不是律师该执行的。还有人说国外也有警察聘律师的先例,不错,可那是在什么情况下,是在警察成为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被告人时,而不是在侦查过程中,更不是请律师来指导侦查。不管怎么说,警察也许一时糊涂,领导也许不懂法理,但检察机关,你怎么了?说白了,这是种耻辱。!
不论事情的动机怎样,效果怎样,这件事对中国法律,对检察机关绝对是个杯具!
4 评论:
基本上,从理性的角度我同意你的看法。但在巨大的可见的好处下,我总是忍不住对程序性正义习惯性无视,比如看了这篇之后:http://news.163.com/09/1214/06/5QFMTJ5S0001124K.html,我知道这不对。
那个啥的,为啥律师要介入=。=难道检察院不会做事??
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其道理是讲既然制定了法律就比须严格遵守,否则,是对法律的亵渎,造成公众信任度的降低,最后会导致无法状态。
检察院需要再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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