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28日

河北大学“校园车祸”案该如何定罪?

据报道,2010年10月16日22点左右,河北大学工商学院发生校园学生被汽车撞伤事件,两名女生在学校宿舍区超市门口被撞将近数十米左右,两名女生一死一伤,肇事者企图逃跑,被学生拦下,已经被送往公共安全专家机关。

  这个案子现在很轰动,主要原因就是“我爸是李刚”这句话,这里不谈别的,只谈定性。一切都是新闻看来的,估计多少会有出入,而这些出入恰恰决定了案件的定性。我有几点看法:

  一、绝不能定交通肇事罪。《刑法》13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告诉我们,交通肇事罪只能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之内,矿山、工厂、林场、建筑企业、企事业单位等都被排除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之外,在刑法未修改和没有新的司法解释之前,显然不能定交通肇事罪。据说目前警方以涉嫌交通肇事为由逮捕了嫌疑人,但这并不是最终的罪名。

  二、也不能定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进行生产、作业,因不服管理、违反生产劳动安全等规章制度,以及单位主管人员指使、强令他人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才定重大责任事故罪。从本案来看明显与生产、作业无关,即使牵强地定这个罪也违反了从一重罪处罚的规定,因为从案情分析也触犯了过失致人死亡罪。

  三、只能定过失致人死亡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里的区别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嫌疑人的主观故意,一是客观的具体情节。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及相关典型案例的通知》来看,嫌疑人是间接故意的,并有不顾劝阻继续冲撞,不顾伤者安危等恶劣情节的,应该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里有一点要注意,并不是说醉酒驾车肇事就必须定此罪。如果单纯是醉酒驾车肇事,肇事后没有发觉或未能发觉,应该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本案来看,现在了解到的情况都是在网上看的新闻,也不知道证据是什么样的(我总是强调法律事实和真相的事实的区别),如果真如新闻中所讲嫌疑人肇事后明显刹了车一下(表明知道肇事了),而又没下车察看,被告知撞人后又不理睬继续行驶,最后被众人拦截,那么我认为该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7 评论:

tobe 说...

回访过来~谢谢关注!可能是你用这个主题习惯了,审美疲劳?我个人认为你这个主题也相当不错,我也很喜欢。关键是内容,你写的有价值多了!赞一个。

先看看 说...

倒是李刚出名了

francis 说...

同意博主的分析。

tobe 说...

请问,我可不可以加你连接?

时雨 说...

估计这案子很快就会进入诉讼程序了,到时候一审出来再看吧

薛芒 说...

我当然赞同你说的,但我只是很清楚的告诉自己,在这样一个操蛋的环境下,法律真的只能作用在屁民身上的。

乐可瘦 说...

肯定是撞车的人罪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