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庄案开庭了,看到网上的一些资料,忍不住再说一说,只针对起诉书和辩护词谈到的问题,不涉及个人偏好及政治观点。
起诉书很短,这个很正常,仅仅简要述说犯罪事实再摆明观点,这是很明智的,言多则有失,有些人很爱抓话把,对于比较敏感的案子这是个常见的写法。从起诉书看,认定李庄涉嫌两个罪名,都是306条一款的,涉嫌辩护人伪证罪、妨害作证罪。起诉书中叙述的事实有二,其一是“2009年11月24日、11月26日、12月4日,被告人李庄在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会见龚刚模时,为帮助龚刚模开脱罪责,诱导、唆使龚刚模编造公安机关对其刑讯逼供,并向龚刚模宣读同案人樊奇杭等人的供述,指使龚刚模推拖罪责。”这部分认定李庄涉嫌构成辩护人伪证罪,关键点在于认定李庄诱导、唆使龚刚模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供述。其二是“为使龚刚模编造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供述得到法院采信,被告人李庄还引诱证人作伪证。2009年11月底至12月初,李庄编造龚刚模被樊奇杭等人敲诈的事 实,并要求程琪为此出庭作证。2009年11月24日,在重庆市高新区南方花园一茶楼内,李庄指使龚刚华安排重庆保利天源娱乐有限公司员工作伪证,否认龚 刚模系重庆保利天源娱乐有限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和控制者。龚刚华即安排重庆保利天源娱乐有限公司员工汪凌,陈进喜、李小琴等人作虚假证明。2009年12月 3日,在重庆市渝北区的“五洲大酒店”内,李庄指使龚刚模的另一辩护人重庆市克雷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家友贿买警察,为龚刚模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作伪证。 2009年12月1日,李庄向人民法院申请程琪、龚云飞等人出庭作证。”这部分应该是认定李庄涉嫌妨害作证罪,关键点在于认定李庄引诱证人作伪证。
那么我认为此案关键之处在于:一、此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二、龚刚模是否被刑讯;三、怎样认定引诱;四、关键证人出庭作证。
此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现在争论很大。但有的专家学者提出“妨碍作证罪无论是结果犯,还是行为犯,都不影响本案定罪,最多影响量刑。”我觉得这是一种不负责任甚至很无赖的说法。根据此罪侵害的客体来看,我觉得是行为犯,这种行为只要发生在诉讼过程之中,不论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都会侵害该客体。
龚刚模是否被刑讯?这个似乎不需要像陈有西律师说的那样,非要等到龚刚模案审理结束才定性,只要公诉机关拿出龚刚模没被刑讯的证据就可以了。龚刚模本人的供述及法医鉴定尤为关键,这里很有必要让龚刚模以及鉴定人出庭作证。
如何认定引诱,这个说不好,也没找到检察机关出示的证据,我估计顶多是晓之以情,动之以利看来不可能。
证人出庭作证,这一点我国司法经验有很大弊病,真正做到证人出庭的很少见,大多是当庭宣读证言,律师也有异议但一般默认,但此案争议如此之多,社会反响如此之大,不让证人出庭作证是极不恰当的。
最后我说一点,法院最后判决的事实,是依据现有证据判决的法律事实,理想中法律实事越接近真相事实越好,这也是法律的目的,也是法律人努力的目标,但法律事实永远不会是真相的事实。
11 评论:
我也认为是行为犯=。=
联盟审核通过!!
法律事实永远不会是真相的事实。呵呵,经典
可否普及一下行为犯和结果犯的更具体的差异?我不是很确切地认为我完全理解这两者的定义。
博主应该写个法律扫盲篇,特别是关于网络的。我会经常来学习的
一两句真说不清,结果犯要有行为有结果,行为犯只要有行为。行为犯就像泡妞,结果犯就像泡了妞又上了床。
这个会让我看晕晕
法律事实永远不会是真相的事实,有同感啊!
法律可不是几篇文章就可以把盲扫掉的……
网络领域更是如此,懂法的不懂网络,懂网络的不懂法
先听听你们怎么说
如果你那个比喻恰当的话,我觉得在这个案子里,行为犯就像泡妞,但结果犯就像只要认定你上床了,不在乎你有没有泡妞,甚至不在乎你有没有在床上脱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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