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因漏罪、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应如何处理的意见》 (法〔2012〕44号)的几点疑问

原来起诉的一些服刑罪犯又犯罪案件这几天经原审法院自提再审开庭了,只是因为最高法的一个文件,在前次判决时法院没有执行,现在予以补救。这个文件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因漏罪、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应如何处理的意见》(法〔2012〕44号)。它的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期,我院接到一些地方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罪犯因漏罪或者又犯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应如何处理的请示。为统一法律适用,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因被发现漏罪或者又犯新罪而依法进行数罪并罚时,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
在此后对因漏罪数罪并罚的罪犯依法减刑,决定减刑的频次、幅度时,应当对其原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酌予考虑。
二○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整个意思呢对于狱内又犯罪的被告人来说,说白了就是你又犯罪了,以前的减刑就得撤销不作数了,你感到冤屈,以后再减刑会给予适当考虑。
我呢,觉得有以下几点疑问:
1、罪犯此前的减刑是对其过往改造的一个肯定,现在又犯罪加刑,为什么对以往的良好表现一并否定?有什么理论依据和现实必要呢?
2、这种做法与“一事一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溯及以往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是否冲突?
3、多数减刑裁定由中院作出,而又犯罪审理以基层法院居多,下级法院判决时怎么否定上级法院的裁定?
4、目前再审的案子没有涉及到死缓和无期减刑过来的,法院的解释含糊,认为那不算减刑,可《刑法》明文规定死缓到无期无期到有期都是减刑,要执行规定应该统一。可是一个死缓减到无期无期减到有期有期减到快要释放的罪犯一次轻微又犯罪甚至一次过失犯罪后就要撤销所有减刑?难道打回死缓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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