肯定是有原因的了,上网搜索了一下,发现近年来好多虐待被监管人案件法院最终对被告人做出了定罪免罚的判决。比如河南登封看守所的王某,亲自或指使他人用硬塑料管殴打多名在押人员,因为“犯罪情节轻微,平时工作表现较好,归案后能真诚悔过”登封法院予以定罪免于刑事处罚;湖南衡州监狱干警毛某某用殴打、铐吊等方式,对3名服刑人员实施体罚虐待,法院认为“被告人主观方面只是出于做好本职工作,维护好监管秩序、纠正被监管人违规行为之目的,其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以及庭审中,被告人自愿认罪、悔罪”,法院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犯虐待被监管人罪,免予刑事处罚;河南义马看守所副所长李某,指使他人殴打被监管人员,法院认为“被告人属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却有悔罪表现”也被定罪免罚。下面给出6个案件的裁判文书链接,是最高法公开的判决书,能查到的6起虐待被监管人案件,不论情节轻重,一律判了免罚:毛祖君虐待被监管人案、郝乾忠虐待被监管人案、赵寅峰、王文力、张书岑虐待被监管人案、王鹏犯虐待被监管人案、郜睿智虐待被监管人案、王喜明虐待被监管人案。
看看这些案件,法院给出的理由是冠冕堂皇的,但这些理由不是真正的理由。什么叫“平时工作表现较好”,你一个司法干警,违法违纪,还是长期多次,怎么能说表现好,只能说隐藏的好罢了。什么叫主观恶性不大,真的是为了改造工作方法不当?尼玛你是维护改造秩序不是破坏改造秩序的,有多少成分你是为了泄私愤卡要好处和金钱才实施的虐待体罚呢?什么叫初犯偶犯,你特么一连几年一年多次一次多人地打犯人,只不过刚刚被刑事处理罢了。最可恨的就是“犯罪情节轻微”,这可是真真正正法律规定的从轻、减轻、免罚情节,你们这么轻率地使用?
背后的原因不说了,大家用屁股想也能想出来,说几点算是法律方面的原因吧。
一是办案人真的认为此罪主观恶性不大,为什么呢?总觉得打的也不是什么好人,老百姓整不好还觉得是“为民除害”的行为呢。你别说,司法者也不少人有这想法。
二是本罪刑法规定不明确,尤其是对情节特别严重一直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者就比较容易钻空子,你检察机关认为是特别严重,法院可不一定,认识不同嘛,官司打两高也没地方说理去。
三是和行政处理有关,各地方有不成文或成文的规定,犯罪定罪免罚公务人员可以保留公务人员身份,有的甚至职级职称都不变,所以被告人们才会花巨大的人力精力财力去求得定罪免罚的判决。
最后问大家一个案例,两三年内,对包括八九名未成年人在内的二三十名被监管人员,用铁锹、木方、硬塑料管,进行数十次殴打,每次打得鲜血淋漓,甚至还要往被打人伤口上摸盐。这样的情节够不够得上情节特别严重?有没有定罪免罚的可能?
3 评论:
法制博客比较少见啊
博客比较少见啊
这种真不知道该说些什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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