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案子很有意思啊,两级法院可真能折腾,检察院也挺能靠,一直就这么看着,什么程序公正啥的两高也不说了,就这么到了2013年6月25日。中国河北省高院6月25日在邯郸二审开庭审理王书金“奸杀案”。河北检方在称石家庄西郊“奸杀案”并非王书金所为。
一、检察院为被告人开脱怪不怪?
大V贺卫方说:“一般在刑事案件的检控中,检察官的职责是追究犯罪,辩护律师的角色是为被告人进行辩护。但此案跟通常的刑事案件审理刚好相反——被告人承认自己有罪,而检察机关则认为被告人并非特定案件的犯罪人。这个角色有点颠倒。”大V就是大V,说话前面加了“一般”两个字,佩服!
其实大家都知道,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必须要查明犯罪事实是否被告人所为,不是被告人所为当然不能起诉。虽然侦查机关没有对此案移送审查起诉,但是被告人羁押期间坦白余罪,检察机关当然可以追诉,但是一样要查明是否被告人所为。经查证不能认定是被告人所为,就算被告人主动供述,依然不能起诉。
二、凭什么不认定该案是王书金所为
从报道来看检方理由主要是王书金的供述与现场勘查以及其他直接证据不符。一是被害人的衣着、被害后遗容不符;二是杀人手段不符;三是作案时间不符;四是对被害人身高特征描述不符。
实际最大的矛盾点在二、三。王书金供述是掐脖子脚跺胸腹致死,勘查尸检是衣物勒死,另外供述的杀人时间与实际时间有较大差异。
看来检方认定该案非王书金所为是有一定道理的。其实问题换个角度看更加清晰,如果一个别的案件存在上诉证据冲突瑕疵,而检察机关盲目起诉了,大V们一定会口诛笔伐的,不是吗?
三、王书金意欲何为?
从现有新闻报道出来的证据情况看,我倾向于该案不是王书金做的,因为我看报道说公诉机关起诉了四起案件,分别是1993年11月29日强奸杀人案、1994年11月21日的强奸杀人案、1995年农历7月强奸杀人未遂案以及1995年农历8月强奸杀人案,法院认定了后三起案件,对于第一起被害人不能确定而未认定。从事实看,王书金确实杀人手段是手掐脖子脚跺胸腹,看来形成习惯了。
如果不是他干的,他坦白为什么?怎么还有板有眼?
罪犯坦白假罪很常见,其原因有这么几点:一是拖延时间,二是报复社会,三是力求从轻,四是达到见家属办私事等特殊原因。
至于为什么坦白的有板有眼,检方是这么解释的:王书金在案发附近打工,有道听途说的可能。
四、聂树斌冤不冤?
其实不管该案能不能认定是王书金所为,聂树斌都有点冤。不认定是王书金所为,是疑罪从无,没什么错,但对聂树斌呢?不能只说那是新刑诉法之前法律观念不同就能解释的通的。
从网上看到的判决书(那时判决书真简陋)看,给聂树斌定罪主要证据是聂树斌的供述和对凶杀现场和埋赃物地点的指认,被抓获的原因是“群众反映”。被告人供述这种证据是最不靠谱的,而经嫌疑人指认起获物证这种证据应该是非常有力的证据,但是以前多起冤案证实有很多这种证据是起获在先指认在后或同时。
对于此案大V最后说:“但不管怎样,如果这样的案件不能给出一个特别清楚的结论,一个让所有人都特别信服的结论,那么它对中国司法的公信力将会是一个非常严重的打击。”其实他明白再清楚他们也能用言辞搅乱,再真实他们也不会信服,他们就是要打击一些东西的。
9 评论:
戏法博客?不过戏法的法的繁体字貌似不是这个,那个法是属于执法的法。就像頭髮 和 發育,都簡化成了"发"。
是吗?这个我真孤陋寡闻了,不过也是巧了,我想要的就是执法的“法”,law么。
楼主我已经添加你的博客链接了,关键词是“戏法博客”对么?
逻辑推理确实挺有意思的!
可以啊,“戏法”两字足矣。
博主是律师吗,很有特设的博客啊
认定了王书金,聂树斌就是冤的,如此,聂树斌案的公检法办案人员就没有好果子吃了。所以,还是变成谜案、永远也结不了的案,这样也就不会出现冤案,最后连国家赔偿都省了。
当然,认定王书金的确要慎重。因为:一则冷静、公正办案时司法人员的职责所在;二则防止有的人想自首达到减轻处罚的目的。所以,一个冤案已经出现,不能再让冤案变成救了另一个死刑犯的错案了,避免错上加错,一错再错。
博主是律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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