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10日

罪犯又犯罪案件证据的运用及非法证据的排除

一、证据的运用
1、物证
物证是指能够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所处位置以及状态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客观存在的物品、物质或痕迹。这些物品和痕迹包括作案的工具、行为所侵害的客体物、行为过程中所遗留的痕迹与物品,以及其他能够揭露和证明案件发生的物品和痕迹等等。物证在整个证据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可谓举足轻重。由于其客观性和直观性的特点,同各种言词证据相比,特别是同可变性较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比,其证明力更强于各种言词证据。
罪犯又犯罪案件中提取运用物证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及时提取防止流失。因为狱内案件发案区域固定且相对封闭,因而一般案件相关的物证不易流失,犯罪嫌疑人不易隐藏、毁灭物证。但是狱内案件的嫌疑人都非初次犯罪,有着一定的反侦查能力,他们犯罪后常在第一时间毁灭证据,有的把伤人的凶器丢到下水道,有的把关键物证扔掉或混在其他物品中。另外,监狱内部服刑罪犯有时存在分帮分伙的现象,案件发生后要好的或有恩怨的罪犯常常因为个人目的帮忙隐藏、毁灭物证。二是要注意物证的保存。物证要妥善保存,以免灭失。比如血衣、凶器,要有干燥稳妥的保存方式,以防变质或物证上的痕迹消失。三是要注意物证提取、扣押、返还、处理等文书的填写,这是为了保证物证来源的合法性,从源头上保证物证的证明力。
2、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书证内容的物质载体并不限于纸面材料,非纸类的物质亦可成为载体,如木、竹、石、金属等。书证的真实性较强,不易伪造。
罪犯又犯罪案件中提取运用书证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非原始件的提取使用要注意注明来源,要有办案人签字并加盖原件持有单位的公章。二是书证要尽量齐全,不能掐头去尾或只提供办案人认为有用的部分,要用原始材料证明真实情况。三是重要书证必须具备,对于狱内案件罪犯身份情况(身份证、户籍底卡、罪犯身份卡)、原判决法律文书及裁定文书、现实改造表现、关押禁闭手续、立结案报告、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等都是必备的书证材料。
3、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指证人在诉讼过程中向司法机关陈述的与案件情况有关的内容。证人证言以询问笔录和亲笔证词的形式存在。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证人证言能够直观地证实案件事实,但往往受证人主客观条件影响较大。
罪犯又犯罪案件中收集证人证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注意收集有罪、无罪、罪重、罪轻各方面的证据。二是办案人取证要遵守规定,二人取证,分别签字等等。三是监管干警证言要以笔录或亲笔证词形式提供,不可以简单出具证明材料,另外证言必须由自然人出具,单位不能做证人。四是狱内案件涉及证人多是服刑罪犯,要破除攻守同盟,趋避利益关系,收集客观公正的证人证言。五是取证要及时,避免时过境迁证人对案件事实记忆不清或是因狱内犯人关系复杂证人证言被嫌疑人或被害人左右。
4、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陈述是被害人就自己所感知、理解和记忆的、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事实和有关犯罪分子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被害人陈述的最主要特性是证明的直接性,被害人因遭受犯罪分子的直接侵害,对受害情况和犯罪分子的个人情况一般能作比较真实、详细的陈述。
罪犯又犯罪案件中收集被害人陈述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及时获取有利于查明事实,监狱内部犯人关系复杂,如果拖延会造成被害人被他人劝说、或自己思想变化而使陈述内容偏离事实真相。二是被害人陈述尽量不要简单地只取一次笔录,要用二次笔录或亲笔证词等方式加以固定,防止因为案外因素导致被害人陈述在起诉或审判时发生变化影响案件办理。
5、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是犯罪嫌疑人就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供述、辩解和陈述,即通常所说的口供。它的作用有五:一是真实的供述有利于及时收集与犯罪有关的证据迅速查清案情;二是为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和新的犯罪嫌疑人提供和扩大线索;三是使办案人员做到“嫌听则明”;四是可以同其他证据材料对照分析,相互鉴别,有利于对其他证据作出正确判断;五是可以衡量被告人的认罪和悔罪的程度。
罪犯又犯罪案件中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允许并充分让犯罪嫌疑人辩解,从中发现事实真相或是找出嫌疑人口供前后矛盾或与事实不符之处,以便揭露谎言查明事实。二是不得强迫嫌疑人自证有罪,善用谋略,严禁非法讯问,树立证据意识,去除对口供的依赖。
6、鉴定结论(鉴定意见)
在诉讼中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分析后所作出的科学判断,称为鉴定。进行这种鉴定活动的人,称为鉴定人。鉴定人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的结论,称为鉴定结论。修改后的刑诉法中改为为鉴定意见。因为鉴定人没有直接或间接感知案件情况,鉴定结论是表述判断意见而不是陈述事实情况,证据的产生所依据的是科学技术方法而不是对有关情况的回忆。
罪犯又犯罪案件中取得鉴定结论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伤害案件进行法医鉴定要注意及时性和检材齐备,伤害案件必须第一时间做法医鉴定,避免因时间过长造成伤情变化或难以鉴定成伤时间、原因等,另外X光片、病历等检材必须齐备,以免延误法鉴时间。二是进行司法鉴定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出具体而实际的鉴定要求,比如进行法医鉴定除了要做伤情是否还要做伤残等级、医疗终结时间等等。三是司法鉴定的检材要妥善保存,在现场取得的检材比如凶器、血衣等等要防止检材遗失或被破坏而造成无法鉴定。四是进行司法鉴定要注意程序守法,遵守相关法规,避免因程序违法造成鉴定结论无效。
7、勘验、检查笔录(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勘验、检查笔录是司法机关公务人员对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资料、尸体等进行勘验、检查所制作的书面记录。它包括在勘验、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与案件有关的一切的事实情况的文字记录,而且还包括绘制现场图样、拍摄现场照片等附件。勘验、检查笔录能够客观地记录和反映出现场、物品、人身、尸体的实际状况,使人们能够对案件的发生和造成的实际损害产生感性认识,有助于司法人员对案件的总体情况形成较为客观的判断。勘验、检查是收集证据的重要方法,并且是固定、保全证据的重要手段。勘验、检查笔录的客观性较强,可以用来同其他证据进行比对,以审查和判断其他证据的真伪。
罪犯又犯罪案件中制作勘验、检查笔录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笔录的种类、格式要准确,笔录基本分现场勘验笔录、物品检验笔录、尸体检验笔录、人身检查笔录、侦查实验笔录、辨认笔录等几种。二是笔录记录要真实可靠,详细清晰,不可敷衍了事。三是制作笔录人员、见证人员等等都要分别签字,保证笔录的真实性有效性。四是笔录所附的图、照片尽量简洁、清晰。
8、视听资料(含电子数据)
视听资料是指以图像和声音形式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包括与案件事实,犯罪行为人以及犯罪嫌疑人实施反侦查行为有关的录音、录像、照片、胶片、声卡、视盘、电子计算机内存信息资料等。视听资料分为三种:录像证据、录音证据、电子计算机储存证据。视听资料具有高度的准确性,可靠性,直观性,信息量大、便于保存、便于使用,缺点是容易被篡改、伪造。
罪犯又犯罪案件中提取视听资料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提供监控录音、录像资料要全面提供,不可截取部分来做证据。二是讯问、询问的录音录像资料不属于视听资料证据,只是固定证据的手段。
二、非法证据的排除
1、非法言词证据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个规定是原则性规定,绝对不能违反。刑讯逼供取得的言词证据很好理解,这里的其他非法手段主要是指程序违法的言词证据,比如违反二名侦查人员办案规定由一人取得的讯问、询问笔录,没有嫌疑人签字或按手印的笔录,明显存在错误、雷同(比如电脑复制粘贴)而成的笔录。这里有个问题,就是非侦查人员取得的笔录可否作为证据使用,比如立案前纪检部门、狱政管理部门等其他非办案行政部门取得的笔录,这些笔录证明案件事实,是有证明力的,但它们不能作为证人证言、嫌疑人陈述等言词证据,而是要经过侦查人员鉴别后在上面注明来源作为书证使用。
审讯全程录音录像是杜绝非法言词证据的一个有效手段,新修订的刑诉法对此有明确规定,尤其是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规定必须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言词证据中的嫌疑人口供,我们还是要树立证据定案意识,不能过分依赖口供,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杜绝刑讯逼供等违法事件,不仅办案人要有证据意识,领导更要有这样的意识。对于证人证言,取证程序注意合法,另外要考虑狱内案件特性,充分考虑证人、嫌疑人与被害人间关系复杂性,以使取得的证言客观真实。
2、非法物证、书证
非法的书证、物证有两种,一是虚假的、伪造的物证和书证,这部分证据必须无条件地坚决排除。二是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但该证据确实能证实案件真实情况的,这些证据应当由办案人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然后作为证据使用,不能或无法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其实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等其他证据有瑕疵是也是可以予以补正的,但这一系列的补正和合理解释绝不是文过饰非更不是弄虚作假。宁可放弃一份非法证据也不能伪造一份违法证据。另外严重违法而取得的物证、书证等非言词证据一般应与排除,比如严重侵犯个人隐私非法取得的音像资料,未按技术侦查正常程序取得的证明材料等等。
实际工作中提取书证、物证要注重法定程序,第一时间、第一现场。这样能最大限度防止物证、书证的证明力出现瑕疵。

2 评论:

Self Defense Guide for women 说...

这么长得文字 博主文采可真好啊

francis 说...

证据运用确实是刑事案件的重中之重!学习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