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19日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这个解释3月1号就下了,4月8日施行,我省两高7月26日转发,对数额部分8月10日施行,到我们基层,今天上午传达,即日执行。

  简单地看了一下,相对于过去关于诈骗的解释,是个补充,毕竟过去解释的很多了,主要变化或者说增加的东西有5点:

1、数额的变化。我省两高对较大、巨大、特别巨大规定为5000、50000、500000。由此可以看出我们的收入增长很明显啊!不然怎么解释?
2、规定了5种从严惩处的情结。至于如何从严惩处,就是笼统地规定为认定有“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说实话,对于从严惩处这个词出现在司法解释里,我不太理解。
3、规定了几种可以免予处罚和酌情从宽的情节。此处的从宽不是从轻,也不太理解。这都是能如法律法规的词么?
4、对于诈骗中的未遂有了新规定。
5、一些属于共同诈骗的规定。

  其实看看全文给人印象最深的是这似乎完全是针对当今电信诈骗横行而出台的解释,希望会对打击这种万人痛恨的诈骗手段有积极作用。

1 评论:

合肥可行性研究报告 说...

我觉得对于诈骗罪的认定和惩罚需要多一些健全。
现在诈骗的受害者太多人都是穷苦的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