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17日

危险驾驶罪

[caption id="attachment_671" align="alignleft" width="200" caption="高曉松醉駕"][/caption]  最近著名音乐人高晓松因醉驾被刑拘的事被炒得很火,今天下午该案将会作出一审判决,估计高晓松会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几个月的拘役。

  危险驾驶罪是《刑法修正案8》里新出现的,由两高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确定的新罪名。《刑法修正案8》第22条里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从文本看,此罪由两种表现形式,简单说一是飚车二是醉驾,这两个都好理解,但里面也有些问题需要注意。一是两者的发生地点只要求是道路上,并没有规定是公共交通的道路上,这就包括了此前交通肇事罪不能容纳的学校、厂矿、小区院落内的道路,也就是说在这些不归交法管辖的非公共交通区域内的飙车、醉驾行为也应受本法管辖。二是法条对飙车入刑做了情节规定,而对醉驾没有情节规定,那就是说对于飚车需要达到情节恶劣才能构成犯罪,而醉驾只要有行为就构成犯罪。第三要注意的是飚车未必需要2人或2人以上,一人同样可以构成此罪,特例是对其他人的车辆尤其是特种车辆追逐竞驶。

  5月1日以后,各地纷纷出现了关于此罪的判例,多数是醉驾的。最近,两种说法在蔓延,一是最高法副院长张军指出“醉驾入刑”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如果危害不大的“醉驾”不应入刑定罪。这几天又有新闻报道,北京、东莞有些法院已经收到最高法对醉驾入刑的最新要求,即醉驾入刑符合《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定为犯罪。我不知道这个是真的假的,但要拿13条来说事,那决不是可以胡乱理解的。因为13条说的是犯罪的概念,而不是指具体的某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它是说有些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危害行为,我们不认定是犯罪,这里不认定是犯罪的,在分则里自然不会再规定为犯罪。但我们既然在分则里规定醉驾就构成犯罪,我们就该认为只要经过鉴定达到了醉驾的标准,就必须定罪,没有商量的余地,决不让五十步笑百步的现象在这发生。另一种说法是醉驾也要看情节,完全没有危险的行为,不可能成立本罪,比如在没有车辆与行人的荒野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这个我完全不能同意。法条规定在道路上醉驾就是犯罪,没有规定人多人少,哪怕这道路只有一个人经常使用,但只要它是道路,你在上面醉驾就是犯罪。因为我们立法保护的是所有人的利益,而不是只保护多数人的利益。你醉驾怎么有可能清醒确定自己行为的危险性?当然了,你如果醉驾在不是道路的地方,我认为不构成此罪,因为你没有义务意识到那里会有人行走,比如沙漠深处、丛林深处、未被开发的地下古墓、或是你开着潜水车潜入了海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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