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4日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排除了什么?

2010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解决了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证明责任及讯问人员出庭等问题并进行了具体的规范。这无疑是有重大意义的,多年来学者们一直呼吁的《证据法》迟迟不能出台,这时候颁布《规定》是对我们办理案件有着里程碑的意义。

  从《规定》来看,不仅严格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法律后果、启动程序、证明标准、调查程序、救济方式,并且明确了三种排除的后果,那就是:其一,绝对排除。即采用刑讯逼供、暴力、威胁方法取得的非法言词证据依法必须排除,即使它是真实的、可靠的,也不能作为定案根据,没有任何的自由裁量余地。其二,自由裁量的排除。即物证、书证的取得违反法定程序、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被排除。其三,可补正的救济。即一些技术性的违法,可以责令侦查人员去补正。规定在某些方面很详细,就看执行的力度和对违反规定的处罚怎么样。

  《规定》怎么说也只是临时的,《证据法》出台前要使用多久呢?先有个《规定》在执行中看看效果,也是不错的选择。其实《规定》还是有缺陷,最致命的就是排除的范围还是小,对轻微违反程序法而取得的证据没有排除,另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制规定不是很全面,具体的操作、责任追究等等都存在可商榷之处。

  《规定》是死的,人是活的,具体的情况还依靠执法者的素质和品格来保证,《规定》的效果究竟如何?我们拭目以待。

3 评论:

安庆法律人 说...

中国的立法总是滞后,没有专职的立法代表。

francis 说...

证据法终究要出台,不然要没有什么依据!

园子 说...

俺不学法
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