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18日

狱内多发案件相关法律问题

这是一次刑检狱侦工作联席会上的讲课提纲。

  监狱是执行刑罚的场所,也是对犯罪专门预防的场所,其自身也存在预防狱内犯罪的问题。因此,认真分析狱内犯罪的原因,拟定相应的对策,有效的减少和预防犯罪的发生,对于保证狱内正常的改造秩序,以减少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狱内犯罪的特点
1、狱内犯罪案件有它的特殊性。
从案情性质上看,社会上存在的案件,有的还会在狱内继续存在,有的在狱内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很明显的就是一类经济类犯罪。
2、隐蔽性和欺骗性。
狱内犯罪的作案成员已身受国法惩处,故其作案手段往往比社会上案件更为狡猾,更为隐蔽,作案前有预谋。
3、报复性和疯狂性。
少数罪犯原本就是强奸、抢劫、杀人等暴力犯罪的罪犯,由于受刑罚处罚,对国家、社会和他人产生强烈的报复意识,时刻寻找发泄这种心态的时机和对象。
4、盲目性和突发性。
一些在押犯,由于精神空虚,缺乏自制,年轻 气盛,犯罪作案常常不计后果,临时起意,甚至因为一句口角,一件小事而将对方打死打伤。
5、狱内案件发生的区域和范围较小。
因此案件一旦发生,只要认真地对全体罪犯逐个摸底排查,很快就可以确定作案成员,特别是越狱、脱逃,破坏监管秩序等案件。
此外,从犯罪的时间规律上看, 第二四季度为狱内案件的多发季节,大多数案件发生在夜间或者节假日。从作案成员看,原系暴力和财产刑犯罪,长刑犯、青壮年犯居多。

二、狱内犯罪的状况
狱内犯罪由于发生在监狱这一特定的场所,人身自由也受到限制,因此无论作案的动机还是手段都受到很大的限制,案件的类型也 有别于一般的犯罪。主要有以下七种:
1、逃脱案件
2、狱内伤害杀人案件。
3、狱内盗窃
4、诈骗犯罪案件
5、 破坏监管秩序案件
需要指出的是,狱内一些犯罪为了达到又犯罪目的,越来越多的采用暴力手段。特别是越狱案件,随着监管措施的加强,更是越来越多的采用暴力手段。前阶段发生在内蒙监狱的集体越狱案件就很典型。这些罪犯有的公开与社会为敌,脱逃后杀害无辜群众。犯罪手段暴力化的原因:一 监管场所的警戒管理工作不断增强罪犯要达到犯罪目的,需更多地使用暴力手段。 二 少数罪犯反社会意识增强,公开与社会为敌,对监狱产生抵触和不满,用暴力手段制造反社会效果。三 少数暴力型罪犯,性情凶恶,悲观心理比较严重,常为生活琐事或服刑稍有挫折而行凶杀人。
狱内罪犯除了激情伤害一类犯罪外,大都经过长期周密的预谋和准备过程。近几年来由于监管工作的规范化,系统化,科学化,狱内犯罪的预谋活动亦变得更加周密和掩蔽。他们往往采取各种手段伪装、掩盖自己的 真实意图和思想,以表面上的积极服刑来蒙骗监狱警察。他们为了使犯罪得逞,在做案前往往进行周密设计,寻找最佳的作案时机,并进行物质上的准备,犯罪预谋 有的达数月以上甚至达一年或更久。可见,狱内犯罪掩蔽化、周密化是一个必然趋势。

三、狱内多发案件相关刑法问题

(一)故意伤害案件
1、司法鉴定的问题
认定伤害结果是重伤还是轻伤应以何时伤势为准?
对于一些伤害,比如残疾,不能治愈的才叫残疾,应以治疗后的情况为准。一般情况下通常以案发当时伤势为准。所以伤害案件的伤情鉴定应本着这样的原则:以案发当时情况为主,愈后情况为辅。
2、故意伤害与故意伤人的区别
判断被告人的主观故意,不能轻信口供,也不能无视口供,要根据它的客观行为来推定。区别二者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打击的力度;二是打击的部位是否要害部位;三是打击的工具,是否凶器?什么凶器?是赤手空拳?还是冷兵器刀斧?还是热兵器枪械?四看打击程度,打倒或被害人失去反抗能力后是否持续打击;五是打后态度,是不管不问放任,还是报案积极抢救。这几点要综合分析,不能只看其中一亮点因素。
3、对于轻微暴力造成特异体质人重伤死亡的定性
特异体质指身体某一方面先天疾病或残疾。这种情况要看因果关系,包括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事实因果关系由法律决定,无前者亦无后者,法律因果关系根据事实因果关系判断嫌疑人能否预见后果,如不能预见,则无法律因果关系,如应当预见并能够预见,比如明知对方是特异体质之人,故意对其轻微伤害,以追求对方重伤、死亡的后果,就能够该追究刑事责任。但此类型案件一般很少追究,关键是证据较难认定。

(二)盗窃案件
1、盗窃未遂与既遂的区分标准
盗窃时数额犯,盗窃数额达到较大才定罪,盗窃未遂不存在数额,如何认定?
对于盗窃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法学界有几种说法:一是接触说,以是否接触被盗对象为标准;二是隐匿说,以行为人是否将目的物隐匿为标准;三是转移说,以行为人是否将财物移离现场为标准;四是取得说,以行为人是否将他人财物置于自己掌握之后为标准;五是控制说,以行为人是否已经实际控制被盗财物为标准;六是失控说,以失主是否已经丧失对财物的控制为标准;七是失控加控制说,以财物是否脱离所有人控制和行为人实际控制财物为标准。
实践中多采用控制说,因为我们区分既遂与未遂要看犯罪各要件是否齐备,如齐备则是犯罪得逞的标准。盗窃犯罪,只有行为人客观上完成了盗窃行为,并占有了财物,主管达成非法占有的目的,才能认为犯罪药检齐备。
不是所有的盗窃未遂都追究,法律有明文规定情节严重才追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条二款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但这并不是说只有这两种情形才追究,这里只是例举了2种情况而异。
2、盗窃共犯与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为盗窃犯罪的被告人转移赃物、代为收购、销售的,如属于事先有通谋的,应以盗窃共犯处理。
3、盗窃数额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情况处理
1992年颁布的《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盗窃数额是构成盗窃罪的重要标准,但不是定罪量刑的唯一标准。除根据盗窃财物数额外,还应当根据犯罪的其他具体情节和犯罪分子的认罪态度、退赃表现等,进行全面分析,正确定罪量刑。个人盗窃公私财物虽未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也可追究其刑事责任:1、多次扒窃作案的;2、以破坏性手段盗窃并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严重的;3、入户盗窃多次的;4、教唆未成年人盗窃的;5、劳改、劳教人员在劳改、劳教期间盗窃的;6、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或者管制、监外执行期间盗窃的;7、曾因盗窃被治安处罚三次以上,或者被劳动教养二次以上,解除教养后二年内又进行盗窃的;8、曾因盗窃被免诉、免刑后二年内,或者因盗窃受过刑罚处罚后三年内又进行盗窃的;9、盗窃盲、聋、哑等残疾人、孤老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财物的;10、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那么是不是所有未达到数额标准的服刑罪犯盗窃案件我们都立案侦查呢?显然是不可取的,那样严重浪费诉讼资源。我认为首先数额要接近标准,比如超过标准的90%,其次要有一定的影响,不处理会带来负面影响,影响监管稳定,最后还要考虑其他具体情节。

(三)诈骗案件
1、与招摇撞骗罪区别
主要看是否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警察,另外存在发条的交叉竞合,要从一重罪处罚,具体到案件就是数额较大的认定招摇撞骗,数额巨大以上认定诈骗罪。
2、连环诈骗数额的认定
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四)破坏监管秩序案
1、殴打的定义
殴打失职造成人体暂时性疼痛,但不损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殴打也可能造成一定的人体损害,比如脸肿、鼻腔出血、皮下出血等,但不是伤害意义上的对人体损害。
2、殴打监管人员不应以是否构成伤害为标准
只要殴打情节严重就可以定罪。因此罪是妨碍司法罪类,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权威和监管秩序,而非人体健康权。伤害罪是结果犯,构成轻伤才认定,本罪是行为犯,只要有殴打行为既可定罪。
3、何为殴打情节严重
我认为一是当众殴打,所谓当众这里多指3人以上;二是多次获殴打多人,这里的次数人数也应基本掌握在3人或3次。
4、所要注意的问题
罪犯与干警冲突,殴打干警,或聚众闹事,定本罪时还应考虑一个重要问题,那就是干警正在执行职务上的执法行为,是否是正当的执法行为。如果仅仅是罪犯与个别干警的个人恩怨造成事件,或是干警执法过程中有不当行为造成罪犯防卫,这种情况不宜定罪处罚。

(五)脱逃案件
1、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区分脱逃罪的既遂与未遂的界限。行为人实施脱逃的目的在于逃离羁押或者改造场所,以达到逃避关押、改造的目的。因此,脱逃行为是否得逞,主要应看行为人是否逃出了羁押、改造场所,是否摆脱了看管人员的控制,已经逃离羁押或改造场所的范围,摆脱了看守人员监视控制的,就是脱逃既遂;实施脱逃,如果在羁押改造场所内被发现,或者虽然逃出了羁押改造场所的范围,但在看守人员直接监视下被抓回的,是脱逃未遂。区别既遂与未遂,是裁量刑罚的一个依据。如果查明行为人脱离劳改场所,确实是偷干其他的事情,并无脱逃意图的,如在农田劳动的犯人,晚间溜出劳改场所,去偷附近农民种植的瓜果等,不宜作为脱逃罪论处,可视其情节给予纪律或者其他处罚。
2、不满16岁的人犯脱逃是否构成脱逃罪
根据刑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罪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除上述刑法条文中所列举的杀人、重伤、抢劫等罪行外,对“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应如何理解?司法解释规定:对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重大盗窃罪和强奸罪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罪犯脱逃的,并未规定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如果罪犯脱逃后又犯有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罪行时,在量刑时可以将脱逃作为一个情节加以考虑。
3、保外就医期间逃走能否以脱逃罪追究刑事责任
保外就医期间的罪犯虽然回到社会上,但这并不等于“自由”了,依然要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管,其行为和活动范围要受 到严格的限制,如果保外就医情形消失或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及时收监执行。保外就医罪犯回到社会上,依然要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管。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而擅自离开居住地,脱离司法机关的控制,严重侵犯了国家法律权威,扰乱了司法机关的正常监管秩序。脱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从羁押场所和押解途中脱逃的行为。虽然保外就医罪犯没有被关押在监狱和看守所等羁押场所,但其人身自由仍受到较大的限制,法律法规对其限定的保外期间和活动范围,应当视为司法机关对其实施的强制措施,其居住场所则应视为司法机关监管场所的延伸。所以我认为保外就医期间逃走应以脱逃罪追究。
4、组织越狱罪与脱逃罪的区别
( 1) 行为方式不同。组织越狱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并且一般是使用暴力手段,公开与国家专政机关对抗 ; 而脱逃罪在客观方面往往采取秘密逃跑的方式。 (2) 组织越狱罪是多数在押犯勾结在一起,在首要分子的指挥、策划下,有组织、有计划地集体逃跑越狱的行为。而脱逃罪一般只是个别犯罪分子单独的逃跑行为。

7 评论:

董一点 说...

这个我真不懂……好、专、业!

时雨 说...

很有参考价值的资料,这个……不算泄密吧

oldcheetah 说...

只是讲了点法理的常识和罗列了些相关司法解释罢了。

ojianfei网 说...

分析的好专业。

问道推广人 说...

监狱风云告诉我们,监狱里很黑暗...

风管 说...

看完文章我又想起来看越狱的大学生活

Sharron Clemons 说...

分析的很好。但是我不懂法律。不过稍微看得懂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