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件虐待被监管人的案件即将接手,事先研究点相关问题,还是那句话,未雨绸缪。
虐待被监管人罪是指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或者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实践中对于本罪的人定在客观要件方面在殴打、体罚虐待的认定上总是出现很大的分歧,什么行为?怎样的程度才能达到法律规定的殴打和体罚虐待,这是一个关键的问题。
对于殴打,理论上经常定义为用身体的某一部分或采用一定的工具打击他人身体,使之造成肉体疼痛的行为。但应用到实践工作中就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比如一个监管干警打被监管的罪犯嘴巴子,这是常见的殴打行为,但只是随意地打一两个耳光和持续地奋力地打十数个耳光决然是不同的,我认为一种是属于工作中的严重违纪行为,而另一种则属于涉嫌虐待被监管人犯罪的客观表现行为。尤其是涉及到多人多次的时候,我们都知道根据司法解释三人或三次就是罪与非罪的坎,那么对于每一次的行为是否能认定为法律所规定的殴打情节就对定罪与否至关重要。
对于体罚虐待,人们一般有两种解释,一种将体罚与虐待分离开,一种是将体罚虐待联合起来解释。我认为体罚和虐待是独立的两个动词,这里的列出是列出两种不同的涉嫌犯罪的客观行为。
体罚是指依靠一定的强制力量,使被监管人的身体或身体的某一部分在一个较长的时间之内处于特定的运动或静止的状态,并因此造成被监管人心理痛苦或身体极度疲劳或疼痛的行为。体罚具有如下几个特点:一是体罚须带有一定的强制力。二是体罚须针对被监管人的身体或身体的某一部分。三是体罚的形式是使被监管人的身体或身体的某一部分处于特定的运动或静止状态,并持续较长的时间。当然持续时间的长短因体罚形式等多种情况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并没有统一的要求。有个案子是涉嫌干警让罪犯蹶着,持续一小时,律师辩护说这不应定为体罚,我说这对于特种兵或练武的来说也许不是,但对于普通人来讲绝对是,当时心想你丫能蹶30分钟不动就算我败诉,靠!四是体罚的后果须造成被监管人心理痛苦或身体极度疲劳或疼痛。
虐待是指针对被监管人采用殴打、体罚之外的非人道手段侵害其人身权益,使其遭受身体或心理痛苦的作为或不作为。对于常见的冻、饿、迫使吃污秽之物等是能认定的,但更常见的辱骂就分歧很大,这个在实践中太难掌握了,证据上的变数也太大。
总之任何一个罪名都是有研究的,想研究透对我来说太难了,唉!
12 评论:
看了老半天眼花了。。
链接已经添加!XD
这个太那个了
呵呵,竟然是同行,难得
留个邮箱:yuanxm88@qq.com
有机会交流一下
可惜俺的博客挂了,不知还能恢复不,泪奔
检察官大人打算如何处理这案件?
支持博主看看"肖申克的救赎",新年愉快
按法律规定办呗,呵呵。
十几年前就看过了,演绎的成分太大。
律师啊?强
如果造成的伤害和后果一样,被认定的体罚和虐待,有多大的差异体现在判决上?
问题有些没看明白,是不是说一样的伤害结果却判了虐待被监管人而没判故意伤害?这是不能的,那样会从一重罪处罚,也就是构成轻伤就按故意伤害定了。
这种一定要有证据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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