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4日

交通肇事罪主体分析

交通肇事罪是一种常见多发的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少的疑难争议问题,其中主体的认定就是其中之一。1979年及之前的立法明确规定本罪主体为“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或“非交通运输人员”,相当于将交通肇事罪作为业务过失犯罪看待,特别指出“非交通运输人员”并不是将本罪主体扩大到一般主体而是指虽不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但其参与了交通运输活动应而负有与交通运输人员相当的业务上的注意业务。而1997年刑法对该罪的主体未作限定,将交通肇事罪作为普通过失犯罪,毫无疑问,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司法实践中对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认定有争议的地方主要是以下两点:
  一、非机动车驾驶人员能否成为交通肇事罪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从过去的司法实践来看,对于非机动车驾驶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造成重大事故的行为,一般都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来定罪量刑。笔者认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非机动车,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其理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车辆”,也包括非机动车辆;另外交通肇事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畴,当非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的行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在客观上危害了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时,把其作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符合《刑法》第133条的立法原意,也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例如,行为人驾驶自行车违章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并突然横穿,致使过往汽车紧急刹车而相撞,造成重大伤亡事故。一方面,该非机动车驾驶者违反了交通运输规章制度,另一方面,该行为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损失,对公共安全造成实际的危害。这完全符合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的。因此,驾驶非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就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二、行人能否成为交通肇事罪主体
  有观点认为行人不能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他们认为:行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不可能单独导致危害公共安全的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行人不可能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笔者认为,行人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主体。首先,应该认定行人是否属于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调整范围之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最高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上述法规可以说明,行人应当遵守相关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否则也应视其违章行为情节轻重来定罪量刑。另外,行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不可能单独地导致重大交通事故,但是并不排除在重大交通事故中,行人的违章行为是酿成悲剧的主要原因或根本原因,行人违章一样会对公共安全带来危险,并且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笔者认为,在考虑交通肇事罪主体认定时,我们应当坚持三点:一是是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二是是否引起了交通事故;三是是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凡是符合以上三点的,无论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司机甚至是行人都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4 评论:

菠萝 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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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说...

第一时间就加了链接了。

江流 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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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轮 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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