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22日

也说李庄案

据网络新闻讲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查明:龚刚模等34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被提起公诉后,龚刚模的亲属与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刑事案件代理 委托协议,该所指派律师李庄及马晓军为龚刚模担任一审辩护人。2009年11月下旬至12月初,李庄在看守所会见龚刚模时,诱导、唆使龚刚模编造公安机关 对其刑讯逼供的供述,并向龚宣读同案人的供述,指使龚推脱罪责。为使龚刚模编造的警方对其刑讯逼供的供述得到法院采信,李庄引诱多名证人作伪证,并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李庄还指使本案另一辩护人重庆律师吴家友贿买警察,为龚刚模称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作伪证。检察机关受理该案后,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告知了犯罪嫌疑人李庄应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李庄,客观全面审查了全案证据。检察机关认为,该案事 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李庄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起公诉。
  我国《刑法》30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将该条罪的罪名确定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看来早先网上风传的李庄用眼神引诱龚刚模翻供、含冤而被羁押的消息不是真的,之所以按306条查办龚刚模的关键点在这:“李庄引诱多名证人作伪证”。毕竟本罪是妨碍证人作证而是不教唆被告人翻供,现在就看侦查机关查实的证据牢不牢靠了,既然起诉了,检察机关看样是认同的,一点证据都没有不会的,更关键要看法院对证据怎么采信。我看如果出现分歧的话就在“引诱”二字上。什么是引诱?没法找司法解释,学理解释也不牢靠,看法官的自由裁量了,当然是在排除其他非法律干扰因素的前提下。这个很难裁量,真的很难,我们国家的语言太丰富了,何况是巧言善辩的律师,公然以利益诱惑或者恶意威胁我看李庄也不至于狂妄或傻到那个地步。很多案子再罪与非罪之间并不是那么界限分明的,第一线的司法人员都能了解。多的不说了,看结果吧。

9 评论:

卢松松 说...

一年后又是一条好汉 呵呵

鸽子 说...

路过~不讨论!怕被和谐!

先看看 说...

这个组织也太夸张了点

三七八蛋 说...

够黑,钱多,人傻,速来。。。

聪壹艮 说...

够敏感的话题...

Nox 说...

飘过,了解案情。。。

江流 说...

没人引诱我=。=

奔四大叔 说...

律师法的超前和刑法的相对滞后导致此案的发生,可以这么说,现实中这样的情况还少吗?只不过此案是“全国人民”关注的焦点,他们还敢这么做,说明平时也确实做习惯了

薛芒 说...

这个案子相关的报道我也看过,很多有思想的评论也读了。如你所说,对法律程序的践踏往往比违法更伤害法律本身,最终伤害的是正义。